1.徇私枉法的行为方式表现为

2.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

3.徇私枉法罪四要件

4.徇私枉法的徇是什么意思

5.徇私枉法的拼音

徇私枉法罪一般判几年_徇私枉法

解释:迁就私情而违反法纪。

示例:他因~而致身败名裂。

近义词;

贪赃枉法?

[ tān zāng wǎng fǎ ]?

解释:赃:赃物;枉:歪曲,破坏。贪污受贿,违犯法纪。

出自:元·无名氏《陈州粜米》第二折:“谁想那两个到的陈州,贪赃坏法饮酒非为。”

示例:陈绛在福建,据说~,声名狼籍。?◎马南邨《陈绛和五耿的案件》

语法:联合式;作谓语、定语;含贬义,形容人的贪欲

食子徇君

[ shí zǐ xùn jūn ]

解释:谓吃自己儿子的肉以媚主邀功。

扩展资料;

反义词;

1、执法不阿?

[ zhí fǎ bù ā ]?

解释:阿:迎合。执行法律公正无私,不屈从权势。

2、执法无私

[ zhí fǎ wú sī ]

解释:执行法令非常坚定,毫不动摇。

3、法不阿贵

[ fǎ bù ē guì ]?

解释:法:法律;阿:偏袒。法律即使是对高贵的人,有权势的人也不徇情。形容执法公正,法律面前平等。

出自:《韩非子·有度》:“法不阿贵,绳不绕曲。法之所加,智者弗能辞,勇者弗敢争,刑过不避大臣,赏善不遗匹夫。”

释义:法令不偏袒权贵,墨绳不迁就弯曲。法令该制裁的,智者不能逃避,勇者不敢抗争。惩罚罪过不回避大臣,奖赏功劳不漏掉平民。

示例:做到~可能会遇到种种习惯势力的阻挠,因此,我们一定执法守法,坚决顶住歪风邪气的侵袭。

语法:主谓式;作分句;指法律面前平等

徇私枉法的行为方式表现为

徇私舞弊与徇私枉法两种罪名都是一个特殊的主体,它们的表现形式都表现为徇私枉法,都是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。

一、主体的不同。徇私舞弊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。徇私枉法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。

二、客观的行为不同。徇私舞弊是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,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。徇私枉法则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,违背事实和法律,作刑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。

三、徇私舞弊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、行政执法活动。徇私枉法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。

徇私舞弊罪构成要件

(一)客体要件

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国家的司法公正性。司法机关依法办案、严格执法,是实现国家刑事法律所体现的公正与公平的具体过程。如果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有徇私枉法的行为,则违背了法律的正义要求,严重妨害了国家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,同时也败坏了司法公正。

(二)客观要件

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施了徇私枉法、徇情枉法行为。徇私即为了谋取个人利益、小集体利益而枉法;徇情即出于私情而枉法,主要表现为出于照顾私人关系或感情、袒护亲友或者泄愤报复而枉法。刑法要求"徇私枉法、徇情枉法",旨在将司法工作人员因法律水平不高、事实掌握不全而过失造成的错判排除在本罪之外;因此,只要排除了因法律水平不高、事实掌握不全而过失造成错判,一般便可认定为“徇私枉法、徇情枉法”。

(三)主体要件

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,即司法工作人员。根据《刑法》第94条规定: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、检察、审判、监管职责的人员。包括公安、国安、监狱、军队保卫部门、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;人民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、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人员;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。

(四)主观要件

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。具有徇私、徇情动机。如果行为人故意对无罪之人作有罪判决,或者重罪轻判,轻罪重判。如因过失造成上述结果,不能以犯罪论处。

徇私枉法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:

(一)客体要件

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。

(二)客观要件

徇私枉法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、徇情枉法的行为。所谓徇私、徇情枉

法,是指出于个人目的,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,违背法律,作错误裁判。

(三)主体要件

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,即司法工作人员。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、检

察、审判工作的人员,包括公安、国安、监狱、军队保卫部门、人民检案院中的侦查人

员(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、林业检察院等专[检察院的检察人员)、人民法院的审判人

员。

(四)主观要件

徇私枉法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,过失不构成该罪。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

无罪的人,动机是徇私、徇情,具体表现多种多样。

徇私枉法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:

(一)客体要件

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。

(二)客观要件

徇私枉法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、徇情枉法的行为。所谓徇私、徇情枉

法,是指出于个人目的,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,违背法律,作错误裁判。

(三)主体要件

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,即司法工作人员。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、检

察、审判工作的人员,包括公安、国安、监狱、军队保卫部门、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

员(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、林业检察院等专[ ]检察院的检察人员)、人民法院的审判人

员。

(四)主观要件

徇私枉法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,过失不构成该罪。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

无罪的人,动机是徇私、徇情,具体表现多种多样。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、徇情枉法,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、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,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在民事、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在执行判决、裁定活动中,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,不依法取诉讼保全措施、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,或者违法取诉讼保全措施、强制执行措施,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,有前三款行为的,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第三百九十九条 之一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,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

法律分析

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、徇情枉法,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,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,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。

徇私枉法罪的表现形式为:1、在司法机关工作的工作人员,滥用职权,对明知道是无罪的人,而隐瞒实情,使得他人受追诉,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;2、在民事审判或者刑事审判的过错中,滥用职权,违背事实进行判案,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
法律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、徇情枉法,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、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,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 在民事、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在执行判决、裁定活动中,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,不依法取诉讼保全措施、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,或者违法取诉讼保全措施、强制执行措施,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,有前三款行为的,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徇私枉法罪四要件

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如下:

1、主体上的区别。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。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、检察、审判工作的人员;

2、客体上的区别。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。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;

3、客观方面的不同。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,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。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、徇情枉法的行为:

(1)行为性质的区别。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“滥用”。这种“滥用”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,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,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,违法决定无权决的事项、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;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,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,胡作非为,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;

(2)行为方式的区别。从行为方式上讲,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,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,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,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,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。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九十九条

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、徇情枉法,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、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,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民事、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、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执行判决、裁定失职罪;执行判决、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、裁定活动中,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,不依法取诉讼保全措施、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,或者违法取诉讼保全措施、强制执行措施,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择一重处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,有前三款行为的,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徇私枉法的徇是什么意思

法律分析:徇私枉法四个构成要件:一、概念上的徇私枉法罪;二、客体要件,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。三、主体要件,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,即司法工作人员;四、主观要件,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,过失不构成本罪。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、徇情枉法,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、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,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徇私枉法的拼音

徇私枉法的徇的意思:顺从,曲从。

徇私枉法,汉语成语,拼音:xùn sī wǎng fǎ,意思是迁就私情而违反法纪。王朔《人莫予毒》:“再说我们也是法律面前平等,难道我会徇私枉法。”

例句:张平《抉择》:“若有瞒心昧己、看风使舵,甚至徇私枉法、表里为奸的行为,一旦发现,从重处理,决不留情……”作谓语、宾语;指徇私舞弊。示例:他因徇私枉法而致身败名裂。

学成语的意义和价值

成语展现了汉语表达巨大而丰富内涵的能力和语义融合能力。往往包涵了一段历史、一个故事、一个典故、道理、哲理,它在历史的演变中自然形成。每一个成语几乎都有它的来历。各朝各代的文化和历史保存在成语之中,这使成语具有各朝各代鲜明的文化特点和时代特色。

成语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大特色,其来源广泛,或为传世经典、或为巨著名作、或为历史故事、或为人们口口相传的俗语,其字里有话,话外有音,蕴含了极其丰富的文化内涵,堪称中华文化中最为耀眼的一颗明珠,掌握了它,就掌握了汉语的精髓,中华文化的根本。

徇私枉法的拼音是xùn sī wǎng fǎ。

一、徇私枉法的定义

徇私枉法是指公务人员或执法者因个人私利、好恶、偏见等原因,在执行法律、司法活动中违背法律规定,违反职责,甚至滥用权力或蓄意歪曲事实,对案件处理不公正,损害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行为。

二、徇私枉法的表现形式

1.不按法定程序办案:包括违规搜索、拘捕、逮捕、刑讯逼供、非法搜查等行为。

2.贪污受贿:包括贪污公款、收受贿赂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行为。

3.对某个个人或团体偏袒或打压:对于某些有权或无权的人或团体给予特殊待遇或歧视,干扰司法公正。

4.泄露案件信息:故意泄露案件信息,违反保密制度,导致案件泄密,损害当事益。

5.串供作伪证:协助他人作伪证,捏造、篡改证据,制造冤案。

6.非法利用职权: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经营、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。

7.不适当干预司法活动:包括超越法定权限,横加指导、干扰、干预司法活动等。

三、徇私枉法的危害

1.损害社会公正:徇私枉法导致司法不公,产生冤错案,破坏社会公正和法治环境。

2.构成腐败行为:贪污受贿是徇私枉法中最为典型的行为,严重腐蚀国家机器,损害社会信仰。

3.削弱法律权威:徇私枉法的存在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,破坏了法律的公信力。

4.侵犯与公民权益:对当事人不公正的处理,侵犯了其合法权益,损害了和公民权益的保障。

四、应对徇私枉法的措施

1.加强法治宣传教育: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,增强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。

2.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:建立严格的法律监督和内部监督机制,确保执法者依法行事。

3.配置专业化的执法团队: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,减少因个人原因导致的不公正行为。

4.加大惩治力度:对徇私枉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和惩戒,保障司法公正。

五、结语

徇私枉法是违背法律精神和价值观的行为,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产生严重危害。要建立健全的法治环境,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,加强法律教育、监督和惩治力度,不断提高司法公正和执法效果,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保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