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什么什么人情的成语

2.形容天性的词语

3.宋明理学认为“天理”与“人欲”是什么关系

4.什么理人员成语

5.请教“天理、国法、人情”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内涵

天理人情打三个数字是什么_天理人情

人生何苦求一时之快?定眸开慧,做人做事最好各个方面都要衡量,做到公平公正,不要被表现迷惑。人做事,天在看,只有你做的真的是好事,使到众人心服,而没有偏差,也不结下坏的因缘,福气自然会到来。

什么什么人情的成语

天理、国法、人情。

法官在裁判个案时,时常遇到天理、国法与人情的调适问题。某种意义上,它贯穿于整部人类的司法史,尤其是在奉行成文法主义的国度,体现得更为明显。在法治现代化的今天,具体案件中如何妥当化解三者之间的冲突,仍考验着法官。

从理论上看,回溯中外法律思想史,无论是我国春秋和清末时期两次大规模的礼法之争,还是西方的自然法学派、实证法学派与社会法学派之间的持久攻讦,理论层面似乎聚焦为“法是什么”的概念之争,但背后所掩盖的,终归是如何调适天理、国法与人情的关系。

从实践上看,聆听那些惠声远播的司法典故,翻阅那些载入史册的名公案牍,无外乎裁判结果均实现了循天理、遵国法和顺人情的目的。我国目前保存最完整的古代衙署——河南内乡县衙,在它的二堂屏门的匾额上,则直接挂着“天理、国法、人情”六个大字。

从应然的角度看,天理、国法与人情是和谐共生的关系:

一般认为,天理是“法上之法”,是不言而喻的天道,是国法制定的自然根据;国法是“法中之法”,是明确实在的、直接适用的具体规范;人情是“法外之法”,是民情、民心和民意,彰显着法的人文关怀。然而,从实然的立场看,三者并非本乎一体,司法场域里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内部的紧张。

形容天性的词语

风土人情

[fēng tǔ rén qíng]

一个地方 特有的气候、物产、风俗、习惯等。

不近人情

[bù jìn rén qíng]

不合乎人之常情。多指性情、言行怪僻,不合情理。

顺水人情

[shùn shuǐ rén qíng]

不费力的人情;顺便给人的好处。

秀才人情

[xiù cái rén qíng]

秀才多数贫穷,遇有人情往来,无力购买礼物,只得裁纸写诗文。俗话说:秀才人情纸半张。表示馈赠的礼物过于微薄。

空头人情

[kōng tóu rén qíng]

1.虚的情意。

天理人情

[tiān lǐ rén qíng]

天然的道理和人的常情。

秋草人情

[qiū cǎo rén qíng]

秋草逐日黄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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顺风人情

[shùn fēng rén qíng]

利用机会顺便给人的好处。也指不费力的人情。

礼顺人情

[lǐ shùn rén qíng]

指礼是顺乎人之常情,人与人共处必须遵守的规范。

曲尽人情

[qū jìn rén qíng]

委婉周到地把人之常情或世态充分体现出来。

宋明理学认为“天理”与“人欲”是什么关系

抱朴含真:抱:保;朴:朴素;真:纯真、自然。道家主张人应保持并蕴含朴素、纯真的自然天性,不要沾染虚伪、狡诈而玷污、损伤人的天性。

遁天倍情:指违背天然之性而加添流俗之情。一说,违背天性与真情。倍,通“背”。

少成若性:指自幼形成的习惯就好像天性一样。

天理良心:天理:天性。指人的天性和善心。多用于发誓,表示凭天性和善心行事。

天理人情:天理:天性。天然的道理和人的常情。泛指情理。

偕生之疾:偕生:与生俱来。先天性的疾病

什么理人员成语

这个是宋代著名儒者程颢、程颐提出的道德修养目标.

保存心中的天理,消灭人的欲望.天理和人欲的对立,首先见于儒经《礼记》,但是把天理赋予特别重要的意义,并且把这样的对立作为道德修养中的基本对立,则是由宋代二程,即程颢、程颐首先提出来的.

二程认为,气聚合为人,天理就形成了人的本性.由于气质之性阻碍了天理的正常发挥,以致出现了恶,这就是人欲.与人欲相对,天理是纯粹的善.他们认为,人的行为,不是遵照天理,就是随顺了人欲,没有第三种情况.天理与人欲是绝对对立的,放纵人欲,就必然掩盖天理;要保存天理,就必须去掉人欲.他们要求,一个儒者,应该彻底地去掉人欲,使心中全是天理,达到圣人的水平.这就是所谓存天理、灭人欲.

从道德修养上说,天理即是至善,是人必须努力追求并用以自律的普遍道德原则,人欲则是个体为保持生命存在和延续而产生的物质生活欲求.二者之间关系,自先秦《乐记》以来,往往处于矛盾的状态.二程认为,人之所以为人的最根本的标志,就在于人保有天理.这种作为人的根本标志的天理,也就是纲常人伦,人的先天善性,人的本然之心,就是天理的表现.本性、本心为善的人之所以会走向恶,就在于其先天之善被后天的物欲所污染,人的本心错聩不明,天理也就被蒙蔽而不得彰显,只有通过去除物欲,泯灭己私的工夫,才能复明人的先天善性.

但是,什么是天理?什么是人欲?应该有个界限和标准.南宋朱熹继承了二程的存天理、灭人欲思想,同时对天理人欲的内涵作出了规定.朱熹认为,天理和人欲是相互伴随但性质不同的存在.人们喜欢游玩,喜欢音乐,喜欢财富,喜欢美女等等,虽然也是欲望,但那是天理固有的内容,也是人情所无法避免的.遵循规则,使天下人都能享有这些,那就是天理;把这些据为己有,以满足一己之私欲.吃饭的目的是保持生命和健康,为了这个目的,也可以是人欲.如果要求美味、佳肴,超出了保持生命和健康的目的,那就是人欲.而天理、人欲的界限,归根到底,乃是当时的制度是否允许.比如说,皇帝可以有许多个妻子,一般宫吏和富人也可以有数个妻子,这都不算是人欲.如果女子不安守本分,企图嫁给心爱者,这就是人欲.臣子娶数个妻子,享受锦衣美食,也不算人欲;但是如果想做皇帝,这就是人欲.朱熹说,这中间的区别是非常微妙而难以掌握的,稍有差错,就会造成严重后果.他要求学者应该认真体会.

存天理、灭人欲首先是统治阶层的道德原则.统治阶层之中,又首先是要求皇帝能够存天理而灭人欲.这是统治阶级为了自己的长远利益而制定的道德规范,以便约束自己的内部的个别成员,使他们把行为限制在当时的道德规范所允许的范围之内.

请教“天理、国法、人情”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内涵

没有

爱理不理 不爱答理。比喻对人冷漠,没礼貌

待理不理 要理不理。形容对人态度冷淡。

调理阴阳 犹言调和阴阳。

据理力争 依据道理,竭力维护自己方面的权益、观点等。

揆理度情 揆:揣测;理:事理;度:估计,猜度;情:常情。从情理上揣度。

揆理度势 衡量道理,揣度情势。

连理分枝 比喻夫妻分离。

连理之木 不同根的树木而枝干连生在一起。古时认为是吉祥的征兆。

切理会心 犹切理厌心。指切合事理而令人心满意足。

切理厌心 指切合事理而令人心满意足。

切理餍心 指切合事理而令人心满意足。同“切理厌心”。

情理难容 容:容忍,宽恕。指无论在人情与事理两方面都难以容忍。

穷理尽性 原指彻底推究事物的道理,透彻了解人类的天性。后泛指穷究事理。

日理万机 理:处理,办理;万机:种种事务。形容政务繁忙,工作辛苦。

入理切情 指合乎道理,切合实情。

顺理成章 顺:依顺;理:条理;章:章法。指写文章或做事情顺着条理就能做好。也比喻某种情况自然产生某种结果。

天理不容 天理:天道;容:容忍、宽容。旧指做事残忍,灭绝人性,为天理所不容。

天理良心 天理:自然之理,上天主持的公理。良心:旧指人类纯真善良之心。指人的天性善心。

天理难容 旧指做事残忍,灭绝人性,为天理所不容。

天理人情 天然的道理和人的常情。

据说,山西平遥县城的县衙是中国目前保存最完整的古代县衙之一。县衙分为大堂和二堂。大堂审理刑事案件,摆设着各种刑具,县太爷座位顶上偏后有一块匾,上书“明镜高悬”。二堂用来审理民事案件,陈设也简单,二堂里也有一块匾,上书“天理国法人情”,但与大堂不同的是,这块匾挂在县太爷座位的对面。

我感觉,二堂的这块匾里面包括了很多内容。

首先,大堂的“明镜高悬”匾挂在官员的头顶背后,面向天下,是给天下人看的,希望天下人相信自己如明镜般光明。县衙二堂上的“天理国法人情”匾挂在县太爷对面,是给县太爷审理民事案件、作出裁判时看的,它的作用可能在于时时提醒县太爷,该用什么样的标准裁断百姓之间的纠纷。

其次,中国古代也有西方所谓的“自然法”,中国的自然法就是“天理”。在古代人心目中,“天理”是最高的,是不能违背的。比如,国人将特别不能容忍的事情称作“伤天害理”、“天理不容”。在前段时间热播的电视剧《杨三姐告状》里,杨二姐被其丈夫下砒霜毒死,结果杨家就发生了一系列蹊跷的事情,担惊受怕。这个时候,有人就说,“我又没有做伤天害理的事情,我怕什么?”“天理”的内容很广,调整着古代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,比如相信“不做亏心事,不怕鬼叫门”的说法。

第三,在中国古人的心目中,“国法”的地位要次于“天理”。在现在,依然如此。比如,不孝。婚姻法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。但是,调整成年子女与年老父母日常关系的,主要不是婚姻法,而是所谓的“孝道”,“孝道”就是“天理”。在义愤的场合,“国法”和“天理”的关系紧张到极点。该偿命,这既是“天理”,也是“国法”。但是,为了清除恶霸而义愤,符合“天理”但却是违反“国法”的。因此,义愤者尤其是因此而铲除恶霸者,尽管是“国法”的囚犯,但却是“天理”的英雄。这就涉及到下面的问题。

第四,“国法”的正当性来源于“天理”。中国传统文化里劫富济贫的梁山好汉,用“国法”的眼光来衡量,可能会有截然相反的界定。这些梁山好汉,基本上都有偷盗、抢夺、抢劫、打架、伤人放火甚至的记录,而且非法持有,处处和合法作对。因此,如果依据“国法”,从个人来讲,恐怕都要有刑事责任的承担;就整体而言,那肯定就属于非法组织了。但是,为什么梁山好汉无论从个体还是整个组织,在中国百姓心目中一直具有至高无上的、无可置疑的正当性呢?其中一个原因,是因为当时的法律违背“天理”而缺少正当性,不具有法律的权威,当然无法得到人们的认可。可见,在中国古人的理解中,“天理”是要高于“国法”的,“国法”要取得正当性,需要服从于“天理”。这也就是所谓“恶法非法”的道理。

第五,制定、适用“国法”时,要考虑“人情”。用现在的话说,就是要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。

实事求是地说,我们不是能够很清楚地区分什么是“天理”、什么是“人情”,但是,可以肯定地说,“天理”和“人情”也是一种规范。无论立法者还是适用法律的人,都需要既考虑“天理”,也考虑“人情”。

(作者单位: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