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泉媛被谁公报私仇_公报私仇
1.单位负责人公报私仇会受到什么处罚
2.公事报私仇打一数
3.公报私仇是小人吗
4.单位人员公报私仇法律上有什么后果
公报私仇下一句是借家人卢才的人命。公报私仇,汉语成语,意思是借公事报私人的仇恨。出自《醒世恒言》。查询明·冯梦龙《醒世恒言》卷二十九在线书籍原文得知:汪知县公报私仇,借家人卢才的人命,装在我名下,要加小的死罪。意思是汪知县借公事报私人的仇恨,借卢柟家有人命为由,把罪名安在我(卢柟)身上,想要将治我死罪。所以公报私仇下一句是借家人卢才的人命。
单位负责人公报私仇会受到什么处罚
官报私仇,背公营私,借公行私,以公灭私,以权谋私
1.官报私仇
拼音:guān ?bào ?sī ?chóu
简拼:gbsc
解释:官:公事。借助公事以泄私愤。
出处:元·施惠《幽闺记·图形追捕》:"这狗骨头,我倒替你官报私仇!叫左右拿下去打!"
示例:实被刘高这厮,无中生有,~,逼迫得花荣有家难奔,有国难投,权且躲避在此。 明·施耐庵《水浒全传》第三十四回
近义词:公报私仇
反义词:
语法:作宾语、定语;指借机报复
2.背公营私
拼音:bèi ?gōng ?yíng ?sī
简拼:bgys
解释:指损公肥私,违法求利。亦作"背公向私"。
出处:宋·张商英《护法论》:"今背公营私者侵渔不已。"
示例:郭疏云:"明珠与余国柱~诸款。" 清昭连《啸亭杂录·郭刘二疏》
近义词:损公肥私、背公向私
反义词:大公无私
语法:作谓语、宾语、定语;指私心重
3.借公行私
拼音:jiè ?gōng ?xíng ?sī
简拼:jgxs
解释:借公事的名义谋取私利。
出处:清·刘献廷《广阳杂记》第一卷:"见善忘举者妒,知恶不劾者比,依违是非者谲,借公行私者佞。"
示例:~,针砭时弊,是杂文的主要特点。
近义词:公营私
反义词:
语法:作谓语、宾语、定语;用于自私的人
4.以公灭私
拼音:yǐ ?gōng ?miè ?sī
简拼:ygms
解释:指出以公心而去掉个人的私情或恩怨。
出处:《书·周官》:"以公灭私,民其允怀。"蔡沈集传:"以天下之公理,灭一己之私情。"
示例:太史必当谨书灾异。愿陛下翕受敷施,以壮人才之精神;虚心容纳,以植人言之骨干。念邦本而~,严边备而思患豫防。 元·脱脱《宋史·马廷鸾传》
近义词:
反义词:
语法:作谓语、定语;用于书面语
5.以权谋私
拼音:yǐ ?quán ?móu ?sī
简拼:yqms
解释:以:凭借;权:权力;谋:谋求;私:私利。用手中的权力牟取私利。
出处:《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才能团结起来》:"有的党政机关设了许多公司,把国家拨的经费拿去做生意,以权谋私,化公为私。"
示例:要坚决打击~的犯罪分子。
近义词:贪赃枉法、营私舞弊、巧取豪夺
反义词:一心为公、奉公守法、公而忘私
语法:作谓语、定语、宾语;指为官者
公事报私仇打一数
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、抵制违反《会计法》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、撤职、调离工作岗位、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,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、级别。 《会计法》第46条
公报私仇是小人吗
公事报私仇打一数是9,公报私仇,仇是数字9,因为仇字是有单立人和一个九字组成的,所以是数字9。9是个位数字中最大的一个,在古代中国被认为是一个至阳的虚数、极数,常表示最多,无数的意思。
公报私仇,汉语成语,拼音是gōng bào sī chóu,意思是借公事报私人的仇恨。出自明·冯梦龙《醒世恒言》卷二十九:“汪知县公报私仇,借家人卢才的人命,装在我名下,要加小的死罪。”清·孔尚任《桃花扇·逮社》:昏君乱相,为别人公报私仇。动宾式;作谓语、定语;含贬义。
明·凌濛初《初刻拍案惊奇》:“陈秀才道:‘当日图我产业;不肯找我银子的;是你!今日占住房子;要我找价的;也是你!恁般强横;今日又将我家人收留谋死了他;正好公报私仇;却饶不得!’”清·石玉昆《三侠五义》第一回:秦凤一见已知是郭槐之计,一来要斩草除根,二来是公报私仇。
公报私仇的例句:说不出不给我盖公章的理由,你就是公报私仇,借机报复。你别纳闷,他明显是公报私仇。丁相爷,你不能以大欺小,公报私仇,大不了你欠的十万两银子就不用还了。?李三心说照实写进去,那不就是公报私仇,可在秦清面前他也不敢过多的放肆。
单位人员公报私仇法律上有什么后果
是。公报私仇一般是在暗地里下绊子,且心眼都比较小,即是小人,公报私仇是指借公事报私人的仇恨,若单位负责人公报私仇会受到的处罚:若构成打击报复会计、统计人员罪的,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单位负责人公报私仇会受到的处罚:如果构成打击报复会计、统计人员罪的,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打击报复会计、统计人员罪是指:公司、企事业单位、机关、团体的***,对依法履行职责、抵制违反会计法、统计法行为的会计、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,情节恶劣的行为。
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五十五条
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机关、团体的***,对依法履行职责、抵制违反会计法、统计法行为的会计、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,情节恶劣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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